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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剪報:鬆綁!120公尺以下住宅商辦 免環評(2018.04.12)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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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120公尺以下住宅商辦免環評

工商時報 

 

環保署昨(11)日公告修正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標準,配合都市發展及建築技術提升,正式放寬高樓建築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高度為120公尺以上(約相當40層樓),未來也不再以住宅或商辦用途、樓層數來認定。
至於先前預告時,環保署認為,都市土地開發行為的都市計畫審議項目與環評多有重疊,都考量到包括景觀、日照、風切、交通影響等,擬鬆綁位在都市土地的都市更新、展覽會、地下街、護理機構、購物中心等開發行為免環評,因為在舉辦相關說明會、公聽會時遭到環保團體、地方政府強烈反彈,環保署決議暫不修正。
現行需環評規定高樓建築,住宅大樓,其樓層30層以上或高度100公尺以上;辦公、商業或綜合性大樓,其樓層20層以上或高度70公尺以上,未來不論商辦或住宅一律放寬為120公尺以上,且不用樓層認定。環保署指出,這次修正標準重點有的加嚴、有的放寬,明確規範應實施環評定義,開發行為包括興建及擴建。
而礦業將新增納入環評標準,已核定礦業用地的礦業權申請展限,將與新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或擴大核定礦業用地標準一致,只要位於特定環境敏感區位或達一定規模以上,除石油礦及天然氣礦外,都應實施環評,但礦業權到期日前10年內原礦業用地經環評審查通過者,申請展限可免實施環評。
另新標準加入「高雄氣爆條款」,加嚴天然氣或油品管線及都市土地的石油、石油製品貯存槽應實施環評標準,把天然氣或油品管線鋪設長度,從50公里以上,縮短為都市土地5公里以上、非都市土地30公里以上,並將「天然氣貯存槽」開發行為納入應實施環評項目。
鬆綁部分,包括為鼓勵再生能源,再生能源的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利用既有之圳路或其他水利設施的水力發電系統,且裝置容量未達2萬瓩者,都可免實施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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