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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剪報:被繼承人土地生前若經徵收 抵價地權利 須列遺產總額課稅(2017.06.13)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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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土地生前若經徵收抵價地權利

須列遺產總額課稅
 
(工商時報)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前若有未領取的抵價地權利,國稅局提醒,繼承人除要領回抵價地外,也需跟國稅局申報,列入遺產進行課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土地經政府辦理徵收或區段徵收,而至死亡時尚有未領取的徵收補償地價、法院的徵收款提存金,或應領的抵價地權利,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申報及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的財產,均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而所謂「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是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因此,若是被繼承人遺留未領的徵收補償地價、法院徵收款的提存金及應領的抵價地權利等,均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先前查核一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甲君所持有的士林區土地,經台北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並經台北市政府核准,應領補償費近918萬元申領抵價地。
而甲君卻在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繼承人3人分別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按各應繼分領回抵價地,但卻未將該領回抵價地的權利,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稅,官員解釋,其意思就是繼承人只有領回抵價地,卻沒有向國稅局申報列入遺產。經查獲,除補徵遺產稅91萬餘元外,並處以罰鍰0.8倍。
該局提醒,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被繼承人土地如有生前經徵收或區段徵收,若是死亡時經徵收的土地,已經不在被繼承人名下,就可免列入遺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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