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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剪報:個人經常性賣屋 要課營業稅(2017.06.08)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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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常性賣屋 要課營業稅

經濟日報

 

財政部昨(7)日發布解釋令,個人購屋或將持有的土地建屋並銷售,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應課徵營業稅。但房屋取得後逾六年才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十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官員解釋,個人購屋含法拍屋;將持有的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營業人合建分屋。過去個人購屋和將持有的土地建屋並銷售課徵營業稅的法定要件不同,今後一致,以解決個人售屋課徵營業稅爭議。
官員說,今後都按是否「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為依據。過去個人購屋並銷售,稽徵機關是以是否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課徵營業稅依據;個人將持有土地建屋並銷售則是按「土地持有期間」、「房屋使用狀況」、「房屋銷售情形」等要件,作為徵免營業稅依據。
財政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查核個人售屋案件時,應確實依此一課稅規定,就其交易頻率、數量等綜合判斷後妥處,不得逕將每年度銷售達六戶以上者,一律認屬應課徵營業稅範疇。
官員解釋說,過去各地區國稅局常以六戶以上為查核依據,但有時豪宅一戶就須配備五個車位,很容易就達到六戶的查核門檻,易引發爭議。
財政部蒐集近年來相關法院判決等司法實務見解,並參酌相關法規後,重新規範個人售屋的營業稅課徵規定,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新令重點包含:一、個人購屋或將持有的土地建屋並銷售,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二、個人將所持有的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的房屋者,營業稅課徵依上述規定辦理。三、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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